1.基于服务商为客户提供支付软硬件系统的对接与维护服务,以便客户通过支付宝服务完成收款交易,服务商应获得的业务协作费 = 业务协作费费率 * 结算依据金额。
2.业务协作费费率 = 约定费率 — 基准费率(如约定费率减去基准费率小于 0.05% 的,则业务协作费费率按照 0.05% 计算)
3. 结算依据金额 = 有效交易实付金额 – 有效交易退款实付金额
4.约定费率及基准费率定义 业务协作费计算方式
业务协作费特别约定
1.服务商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获得业务协作费,具体条件如下:
(1)按照主协议要求持续为客户提供软硬件系统对接等相关技术开发、运维服务。
(2)客户须与支付宝签署了支付宝服务合同,且上述合同持续有效。
(3)客户产生的交易符合本结算规范第二条约定的 “ 有效交易 ” 的定义。
(4)客户在主协议有效期内使用支付宝产品所产生交易为有效交易,且主协议未因任何原因而终止;如主协议提前终止的,则只计算主协议终止前已经产生的有效交易。
(5)客户使用支付宝当面付功能发生的交易,客户系统向支付宝传输的参数必须正确带入服务商的 PID ,服务商 PID 以服务商签署本协议的支付宝账户为准。
2.如同一客户存在多个服务商的,按以下逻辑判断业务协作费支付对象:
(1)如一笔当面付交易带有交易参数( sys_service_provide_id ),且该参数包含了服务商的签约 PID (以服务商签约支付宝账户为准),则该笔有效交易的业务协作费支付给交易参数的服务商;
(2)如一笔当面付交易没有带交易参数,则检查该笔交易中的门店信息(如 ShopID 等),若该门店有提供运营服务的服务商,则该笔交易所对应的业务协作费支付给为该门店提供运营服务的服务商;
3.支付宝可为服务商设定业务目标,如服务商未完成业务目标,则支付宝可延迟结算业务协作费或扣除部分业务协作费。
4.服务商不得通过转赠、租赁、复制等任何方式,将支付宝的产品及技术服务提供给客户,供其用于除线下支付场景以外的其他场景(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客户网站或客户 APP ),否则支付宝有权中止或终止主协议,并不向服务商支付业务协作费。
5.就同一客户的同一笔交易,服务商最多只能获得一次业务协作费。
协作费是指项目申请书中所注合作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协作费用,要注明协作单位名称和协作内容,不得用于合作单位研究经费